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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全体工作人员 自身建设的十项规定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思想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坚定政治立场,坚持理想信念,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努力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科学管理水平。树立法律高于一切的思想,依法办事,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对涉及违法违纪案件,做到不徇情,不包庇,不袒护。
三、遵纪守法,文明办案。严格遵守<<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注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不打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执法犯法。
四、工作严谨求实,效率提高明显。对个人分管的工作要尽职尽责,积极主动去完成。对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做到不推诿、不拖拉,不应付,出色完成。要树立乐于奉献精神,积极为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做贡献。
五、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在办案过程中,做到不徇私情,不搞特殊,不耍威风,不接受贿赂,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六、提高警惕,增强保密观念。严格执行保密守则,不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加强对信息情报的搜集和控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敌对分子的密谋和动向,切实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七、加强组织观念,严格要求自己。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令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八、树立全局观念,致力团结协作。同志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互相谅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事往一处做。
九、不断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创新。要根据高校政策的逐步深化,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卫工作,确保学校治安安定。
十、全处工作人员要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注意自身形象,处处为整体荣誉考虑,振奋精神,奋发向上,勇于吃苦,乐于奉献,努力进取。
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种车辆出入校门必须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指挥;载物出门须在规定的停车线内停车,主动出示持物证明接受检查,无持物证明或证物不相符者不予放行。
二、各种机动车辆在校内应按路标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限速30公里;禁止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及校外摩托车进入校区。
三、禁止在校内主干道上随便停放车辆。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准停放在校内。
四、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下车推行,严禁在校区违章带人、双手撒把、扶肩并行和攀扶其他车辆。
五、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注意落锁、停放整齐,不得乱放。 主楼门前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
六、校内行人要走人行道或靠右边走,严禁在马路上打闹、滑冰和进行体育活动。
七、 严禁酒后开车、无证驾驶、在校区内学开机动车
八、大型会议和活动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安排。
九、上述规定,如有违犯,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所属的各院系、各单位,均须依照本规定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学校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各院系、各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和各种火险隐患。并有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各院系、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度,组成有各专业、教研室(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各实验室、班组设安全员。
第五条 各院系、各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群众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
三、对单位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
四、建立本单位的防火档案,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的灭火方案。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1)知火警电话:(2)知重点部位;(3)知消防水源位置;(4)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对单位聘用的老、弱、病值班人员应及时更换。
七、对本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电器防火
第六条 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都必须由正式电工施工,否则发生火灾由安装人员负责。动力电必须配有电闸箱,电闸箱盘面要用耐火材料或铺设铁皮,室外要有防雨设备,配电盘、电闸下不准存放可燃物。
第七条 不能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第九条 电线穿过墙壁,楼板,靠近金属物体或两线交叉时应装有绝缘套管。
第十条 电线接头要牢固可靠,负有电荷载的电线不准捆结、扭接和打折扣。
第十一条 对使用的空调器,要经常检修,以防电容器耐压值不够、受潮,电压过高被击穿,造成空调器起火,使用空调器时应做到:
1、空调器应有接地线,采用三插头的空调器不应用两脚插头。
2、空调器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窗帘不能搭在空调器上。
3、定期检查空调器的电器元件,保证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焊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使用电焊,焊接、切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有大量的溶渣和火星四处飞溅,必须有专人看护并远离可燃物,严禁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和各种库房附近进行焊接。
第十四条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要经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通电使用。
第十五条 电器设备工作结束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
第十六条 电器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进行修理,不准冒险运行。
第十七条 除科研,生产必须外,禁止单位和个人使用电炉子。
第四章 实验室防火
第十八条 各类实验室应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
第十九条 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随用随领,不宜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但存放不得超过每间房5公斤。
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蒸馏,回收,萃取,电解等各种化学实验时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计算机房及存有高精密仪器的实验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用电应指定专人负责,人走断电,实验室内用的电冰箱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药品。必须存的,应将药品封严,以防散逸,冰箱启动时打火造成事故。冰箱应放在通风处,严禁在冰箱后面堆放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微机房,库房不能作修理间,使用电烙铁,应配有支架,人走断电。
第二十五条 化学实验室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药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相对稳定,要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五章 图书馆仓库防火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均系可燃物资,是防火重地,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严禁明火,吸烟。
第二十八条 书架、档案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成,单面书架可贴墙安放,双面书架可独立安放,书架间距不得小于0.8M,书架通道不得小于1M,贴墙通道为0.5-0.6M。
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电气线路应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照明灯距书的距离不得小于0.5米,日光灯镇流器必须反吊按装。不准用碘钨灯照明。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电钟等设备,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条 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对书库,阅览室等处,认真进行检查,确实无隐患后方可离开,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馆内严禁留宿。
第三十一条 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必须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装置,不准在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存放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一般仓库内严禁住人。库区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备,不准带小孩进库。
第三十四条 仓库必须备足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锁在库内,仓库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各种灭火器。
第三十五条 库内物资必须分类,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不得小于0.8M。主要通道不小于1.2M,不得超量存放,库区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秋季杂草,落叶要及时清除。
第六章 工厂、后勤防火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原料均是可燃物质,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七条 印刷车间变压器,电气开关应装在配电箱内,电气线路要穿管,室内不准用大功率白炽灯照明,不得超过100W,与纸张留有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 废纸及纸毛必须有专门安全地点存放,各车间在下班前必须把废纸清扫干净。裁切时纸脚不准堆放在机器和电动机附近。
第三十九条 吸烟必须到吸烟室,严禁在生产岗位上吸烟。对火、电源、严加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条 食堂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全体人员,必须遵守防火有关规定,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以防溢出遇明火燃烧。其工作人员不准离开,严格掌握油的温度。
第四十一条 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锅灶和炉的附近不准堆放可燃物,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要切断电源、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二条 汽车司机要认真遵守有关防火安全规定,车库内不准存放易燃和可燃物品,不准存放其它东西,汽车进库后车头应朝外,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第四十三条 修理车间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焊应专设房间,照明应用低压灯,用汽油刷洗汽缸体时,应切断电源油箱,未经清洗,不得焊接。
第四十四条 汽车油路发生故障时,严禁往汽化器直接供油行驶。
第四十五条 秋冬季节,天干物燥,严禁乱烧杂草,落叶,垃圾。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地、修建工地,临时动火,必须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检查合格后发给用火证,方可动火并有专人负责。
第四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工程,及施工占用马路,断开路面,必须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地下消火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放在明显,通风的地方,注意防潮,每件消防器材,灭火工具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第五十条 各单位的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废、更换或修理。
第五十一条 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要按价赔偿。
第八章 奖励、处罚、其它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成绩的单位及个人,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门管理规定
一、师生员工(包括函授、远程)出入校门一律要佩戴校徽;临时工,建筑工,家属及校内临时学习、培训班成员出入校门一律持保卫处颁发的出入证。
二、因公来校或探亲访友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出校门时应出示由会见人签字的登记证明;无介绍信者,经门卫值勤人员与有关单位或个人联系后方可入内。
三、 学校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含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校卫队办公室,以便配合接待;外单位在我校借用校内礼堂、教室或其他场地的,我校批准借出的单位须事先通知校卫队办公室,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四、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者,一律要下车推行,严禁骑飞车。
五、严禁个体商贩进入校内,如确系校内单位订购的货物,必须出示该单位证明后,方可入内。
六、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有我校各主管部门开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否则,不得外出,对可疑物品,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扣留。
七、禁止外单位人员来校内游逛;非因公人员不准在传达室逗留,闲谈或打闹,无特殊情况不准使用值班室电话。
八、每天早5点30分开门,晚23:00锁门;夜间出入者,问明情况后可通行,严禁爬门出入。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批评、教育、对违反规定又不听从教育劝阻,情节严重者,视情况给予校纪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