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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常识
1、别随便借人车
  近日,偶然见到一起车主擅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而受处罚的事。面对开出的罚单,车主大叫冤枉;又不是自己开车违章,为什么要接受处罚呢?
  话听起来似乎有一些道理,谁违章罚谁,理所当然。然而,他却忘记了,将机动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这种做法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机动车在驾驶员手里是一种方便快捷的代步工具,但到了非驾驶员手里,它就如同随时可能爆发的火山,一旦肇事,必然危害社会和人民。像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而作为根源,你能说没有责任吗?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公安部2000年3月发布施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一次记12分。因此,希望驾驶员朋友们要珍惜自己的车。安全重于人情,如果你大方的给了别人的面子,那也许就是给别人带来了祸患和灾难,而且还会把自己也给牵连进去。这有何苦呢?
  2、有责任就得赔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赔偿纠纷案,此案告诉人们;有些人虽然并没直接驾车撞人,但因为某种法律关系还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999年4月2日下午,本市北辰区某钢管厂驾驶员刘某驾驶一辆小客车沿新开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开路枫林村大街路口时,遇杨某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新开路,双方相撞,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诊断?quot;右侧肩锁关节脱位Ⅲ度"。交管部门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刘某的经济赔偿不到位,杨某诉讼至河东人民法院。被告刘某辨称,对于杨某的经济损失在其第二次手术后一并予以解决,不同意原告杨某的主张。
  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本案赔偿应由被告本市北辰区某钢管厂承担。第三人吴某系肇事车的车主,故第三人吴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及第三人要求在原告二次手术后一次性给付上述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河东区人民法院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北辰区某钢管厂赔偿原告杨某自1999年4月2日至2000年5月2日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80%,即7772.71元,被告本市北辰区某钢管厂逾期不能给付,由第三人吴某垫付。
  3、打的摔伤 乘客起诉
  打的是人们出行时常见的乘车方式,如果打的被甩出车外摔伤了怎么办?下面的案例也许能给人们以某种启示。
  事故经过:
  1999年10月5日晚上,于某与朋友赵某在一家饭馆喝酒吃饭。夜深之时,二人走出饭馆,准备乘出租车回家。恰巧,刘某驾驶大发出租车途径饭馆门前,于某与赵某便先后上了这辆出租车。赵某坐后排,于某坐副驾驶位置,上车后于某就告诉驾驶员刘某应去的地方。车刚刚开出大约200米,于某忽然从出租车上摔了下去,刘某立赐3怠4耸庇谀骋训沟夭皇∪耸隆A跄沉⒓唇谀乘偷揭皆海⒋?quot;110"报警。
  经医院诊断,于某"头皮血肿,右顶枕硬膜外血肿,右手挫伤"。于某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计4万余元。
  为了4万余元的医药费有个说法,于某把驾驶员刘某告上了法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4万余元。被告则认为原告摔伤系他本人醉酒所致,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遂做出判决:一、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12672.01元,营养费人民币510元。出租车所落户的第三人,某运输公司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双方其它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原告负担1698.2元,被告负担700元,运输公司负担27.8元。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剖析:
  本案涉及到民法当中的合同关系,原告自登上出租车那一刻起即视为与被告签订了运输合同。这个合同是口头的。是即时履行的。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达目的地,原告有义务给付被告乘车费。在行驶过程中,原告被摔倒车外,身体受到伤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系出租车驾驶员,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被告应能预见到汽车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的意外情况,原告在本案中也负有责任,但该责任的承担是以原告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为限。而被告因其职业特征则不能以原告承担主要责任为要求全部免责。相反,如果驾驶员能注意到乘客的状况,如醉酒、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及时将乘客换到后排安全地方,就能避免伤害的发生。
  4、这起案件如何处理
  乘公共汽车出现意外事故,这事如何处理?下面这起案例也许能给您某些启示。
  一、案情始末
  去年秋的一天,范某领着6岁小孩赵某乘车,由于下雨,车里挤满了人,车在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更显得颠簸和左右摆动。售票员见人们横七竖八的拿着雨伞,怕伞头戳伤人,就提醒乘客,把手里的伞头统一竖到车底部。哪知乘客李某在竖伞时,正好戳在范某的小孩赵某的左眼上,经治疗共花用医疗费6300余元。范某代小孩向李某和驾驶员、售票员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时,他们互相推诿,范某无奈诉之法院。
  二、案件定性
  法院在处理该案时,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案是一宗道路交通事故,由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有李某独自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该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李某、驾驶员、售票员和范某应按责任的大小承担其责任。
  法院在处理时采取了第三种意见。
  处理本案,首先要界定它属于什么性质。笔者认为,所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经营人对所属的交通工具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所应负担的赔偿义务。本案赵某右眼受到伤害,主要是因李某竖伞时造成的,而不是由机动车辆造成的,故该案应排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当事人单方面的侵权行为而对他人人身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其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具有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过错。二是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人身伤害。三是具有财产性的特征,从本案来看,已经具备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特征。这就是由于李某的行为导致赵某的损害,构成了因果关系:从其赔偿性质分析,具有财产性;而且赔偿的目的是救济赵某的人身伤害。所以该案的性质应定为人身损害赔偿。
  三、责任划分
  李某把伞戳到赵某眼上,是造成赵某眼睛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李某应负主责。这没有争议。
  那么,驾驶员、售票员是否有责任呢?本案驾驶员、售票员无视《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严重超载承运,造成车内拥挤,是导致本案的客观因素。作为驾驶员和售票员应该明白,乘客自登上车时,双方便发生了一种合同关系。如果严重超载,即违反了《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这时,车内发生的一些事故一般就要与其承运人有关联。因此,驾驶员、售票员应承担一定责任。反之,如果承运人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未超载,则车上发上的事故就要另当别论。
  此外,本案的范某身为赵某的法定监护人,在乘客拥挤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好赵某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以赵某受伤害,范某也应承但相应的责任。
  纵观本案,李某、驾驶员、售票员和范某对赵某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处理本案是,采用第三种意见处理是正确的。
  5、乘出租出车 祸谁来赔偿
  3月12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诉肇事者及出租车驾驶员的民事赔偿案。
  去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天空下庞辏履秤胪鲁俗臼薪鹚吵鲎馄倒居烧拍臣菔坏囊涣敬蠓⒊鲎獬祷丶遥背敌兄炼銮沧颖跣吕锫房谑保挥鐾跄臣菔灰涣竞排莆紺70072解放牌41型大货车由东向西疾驶而来,大发车未来得及躲开便被大货车撞翻,乘客章某被甩出车外受伤。而大货车并未立即停下,仍然继续前行,又将路边电线杆撞断后方才停下。大发驾驶员张某立即报警。章某被送到本市第三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伤。其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已全部由张某支付。章某同月25日出院,其经济损失共计40000余元(张某支付的除外)。章某后追索无着,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原告致伤原因系被告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张石门村村委会所有冀C70072大货车之驾驶员王某违章加驾车超速行驶撞翻张某所驾驶出租车所致,因肇事者王某驾驶的汽车系卢龙县石门镇张石门村村委会所有,且王某已被刑拘,故依法应由该委员会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章某为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应由被告张石门村村民委会负担。误工损失、交通费应据实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依相关规定赔偿。被告张某在此事故中不能履行保证乘客安全之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村委会追偿。第三人天津市金顺运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同上理由,亦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故判决河北省卢龙县石门镇张石门村村委会赔偿原告各种费用37579元,被告张某和金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依据连带责任各自承担其义务。
  6、驾照异地被吊扣 申领有新政策
  从今天开始(2003年2月14日),本市驾驶员在异地吊扣驾照后申领政策有变,其在补办驾驶员手续时,必须先到本市交管局的秩序处或事故处,有交警通过新建成的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确定其驾驶证或牌证在异地没有被吊扣(撤)销纪录后才能申请重新补办。这样有效的防止驾驶员在驾驶证或牌证在异地没有被依法吊(撤)销后的冒领和骗领。这是昨天下午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的。
  本市驾驶员在外埠驾车时,因交通违章被交管部门处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驾驶证吊扣期满后,受处罚人员应到本市交管局秩序处领取驾驶证并刷卡将有关分值录入驾驶员管理卡,本市驾驶员在外埠交通肇事,被交管部门处吊扣驾驶证处罚的,驾驶证吊扣期满后,受处罚人员应到本市交管局事故处领取驾驶证并刷卡将有关分值录入驾驶员管理卡。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由本市交管局秩序处或事故处依法滞留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并告知驾驶员记分情况及接受培训考试的时间和地点。
  本市驾驶员在外埠被依法吊销、撤销本是核发的驾驶证和登记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将由交管局车管所案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吊销、撤销决定。为防止本市驾驶员在外埠被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撤销驾驶证、牌证后,以驾驶证后牌证等丢失为由冒领、骗领驾驶证或牌证,市车管所及各车管分所将在办理驾驶证和机动车牌证补领手续时核实数据库纪录,通知有吊扣等纪录人员到本市交管局秩序处或事故处领取异地公安部门转寄来的被吊扣驾驶证,车管所不给有吊销、撤销纪录人员办理补领手续。
  7、交通肇事 最高法院有新说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8、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赔偿
  许多人认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谁无过错,谁就可以万事大吉,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实不然,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分担一部分经济赔偿责任。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农用四轮车,在道路行进中遇有骑自行车人横穿道路,农用车驾驶员减速让过。不料从对面下坡路段又急冲过来骑三轮车的人,将骑自行车的人撞到农用车货箱尾部,撞成重伤,昏迷不醒,住进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8240元。有关部门裁决农用车驾驶员负担10%的经济责任,即承担824元的医药费。那么,有关部门作出如此裁决有何法律依据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裁决农用车驾驶员支付824元钱,属于无过错赔偿。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过错赔偿这一原则,在交通事故中,很容易被表面现象所迷惑,稍不留心只注意事故的本身,就会作出失误的裁决。因为,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制与无过错责任制相结合的形式,无过错责任赔偿是对过错责任赔偿的补充,即一般情况下无过错者不负责赔偿。在特定的情况下,机动车虽无过错也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9、肇事与吊扣吊销驾证
吊扣驾驶证是交通管理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行为,一般与罚款、拘留处罚并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有交通肇事行为,说明其在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技能、机械原理的掌握等方面存在着错误与缺陷。吊扣驾驶证是暂时剥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也是交通管理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当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责任较大时,说明其已不适应在从事驾驶工作或驾驶活动,必须剥夺其继续驾驶机动车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罚款、拘留外,并处吊销驾
  。。。。。。驶证。此外,如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其他恶劣行为,也要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两年后如果想要再驾驶机动车,必须在法定允许重新报考的前提下,重新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经过审查、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驾驶资格,方准驾车。
  10、如何计算"打的"往返费用
  近日,许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怎样计算"打的"往返的费用,为此,本市客运管理处有关人员做了明确的解答。
  据介绍,往返乘车路程超过10公里以后,不加收50%的返程费,仍按租价计费,但是在实际乘车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乘客盲目采用往返乘车计费,不仅没有达到省钱的目的,而且比单程乘车花费还要多。主要原因就是乘客没有把中途办事占用的等候时间考虑周到。因为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按一公里计费。例如:乘客乘坐夏利出租车路程是12.8公里,如果是单程计费往返车费是44.6元;如果乘客采用往返乘车计费,车费应是39.5元,比单程乘车省了5.1元(假设往返路途中的的等候时间不足5分钟),如果等候时间达到20分钟,要按累计4公里计费,车费就会达到45.6元,与单程车费持平了。因此乘客采用往返乘车计费时,一定要考虑等候的时间,如果去拿一件东西或是送个文件,即使路途很远,也可考虑使用往返乘车,而且路途越长省的车费也多。反之需停留很长时间,就不如采取单程乘车的方式了。
  11、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9坐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至15年)
  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本市将从3月1日起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主要是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作为报废标准,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的以车辆检验技术状况为标准。
  新汽车报废标准主要调整的内容是:将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除上述需调整的内容外其他类型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原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执行。
  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需要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不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或不再申请办理使用的车辆,也应到车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交管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本报记者就本市出台汽车报废新标准,采访了市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
  问:交管部门实施新的汽车报废标准依据什么?
  答:依据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1月6日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新汽车报废标准是在哪些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答:是在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问:新汽车报废标准做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一律按8年报废,并不得延期。
  问:新标准未对哪些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调整?
  答:除旅游载客汽车、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各类汽车仍实行原标准。即: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业车使用年限为8年。其中;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19座以下各类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其中;使用满六年的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必须按《关于强制更新我市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的通告》办理置换手续。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并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期限,每年检验1次。
  其它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检验2次。
  问:我市延长报废车辆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报废延期车辆必须依据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污染排放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外,还应符合车辆性能检验的要求。对于定期检验时,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我所应当收回汽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
  问:实行新标准后,办理延缓报废的程序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答:主要是进一步严格审批与管理,特别是严格车辆检验,印制车辆延期报废的新标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审批后的再次检验,统一由各分所受理。为便于路面值勤民警管理,对符合延期资格的车辆,除核发公安部规定的延期车辆标识外,再按每年12个月制定不同颜色的标识来区分年限,标识中采用阿拉伯数字"1、2、3、¨¨12"表示每个月分。标识月份应与行驶证的上的延期有效月份一致。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问: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
  答:首先是按新标准,重新建立《天津市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在档案管理中全?quot;冻结",并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车辆行驶证和系统中注明,除允许办理报废延期手续外,不允许办理其它手续。各类汽车凡距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不能办理过户变更、转籍登记手续。同时,加大路面检查、管理力度。
  问:对使用期满10年,未满15年的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怎么办?
  答:这部分车辆均应按照新标准,恢复到各支、大队宣教课办理正常年检手续。待使用期达到15年后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问:对新标准中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如何解释?
  答: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或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12、保险案例
  ①被保险人赵连喜于2000年1月20日驾驶刚买不久的桑塔纳轿车回河北省承德地区老家过年。当行至围场与对行车辆汇车时,因驾车经验不足,在冰雪路面上刹车时汽车发生侧滑,掉入路边沟内。同车人员有车主赵连喜及妻子、母亲。赵本人肋骨骨折,其母亲眉股骨折。接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立即安排勘察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客户处理善后事宜,并安排车辆将受损车辆拖回。
  此案车辆损失计5万余元,人员治疗费用约2万元。春节过后,赵已基本伤愈,车辆也已修复如初。此案保险公司赔偿68500元。经过此事,赵深有感触,多亏有保险,使他从困境中站起来。
  ②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津A-08118本田车,于2001年2月6日,再津唐高速汉沽农场出口附近,超车中由于地面结冰,措施不当,本田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相撞。致使本田车前部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当天中午12点左右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保户处理事故,并将车拖至维修厂,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确定了损失项目和金额后,及时安排了对事故车的修复。被保险人在本田车修复后,于2月9日11时左右来公司提交索赔材料,公司理赔人员马上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合格后立即编制赔付方案,并经复核、审批,约20分钟后被保险人即将12205元赔款领到手。
  ③被保险人梁国来于2001年1月10日驾驶桑塔纳轿车津A-21817,沿赤峰道从南向北横过卫国道,因司机超速行驶,未能让干路车先行,汽车前部撞在沿卫国道有东向西行驶的津A-24047号小客车上,造成双方车辆严重损坏,司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被保险人电话报案的纪录,公司理赔人员迅速赶往停车场勘查受损情况,去医院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所需要的各种单证材料。
  2001年2月8日,梁在交警大队办理了结案手续,并于当日将索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梁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核定应赔付67580元,该赔付于当月10日结案。
  13、交通管理法律知识问答集锦
  问:驾驶员出了交通事故,准备私了解决,可到了第三天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是否还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报案的时间未做严格限制。交通事故发生事隔几日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交管部门也应该受理。但是,没有及时报案,会给交管部门及时客观地勘察、取证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事故原因分析。交管部门只有依据有关规定,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者,推定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善后赔偿,经调解如果仍达不成解决方案,交管部门将终止调解。当事人须持交管部门下达的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责任同等承担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付主要责任。
  问:涉及到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问:农用运输车悬挂农机部门核发的牌证能上路吗?
  答:农用运输车应由公安交通管路部门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包括车辆检验、发牌、驾驶员考核、发证及行车安全管理等,未经法规授权,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管理。对于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上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虽有农机部门核发的牌证,也应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纠正,暂扣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检验和申领牌证手续。对驾驶员可以不做处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却说,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岁的儿童。这两项规定是否相悖?
  答:自行车是城市居民交通的主要运输工具,绝大多数群众靠自行车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和学校,是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将自行车带人放宽到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是从我市实际需要考虑的,是一项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方便群众的便民措施。有学龄前儿童放宽到不满12周岁,主要解决小学生上学问题。各地方政府有权就此做出规定,这是行政法规给各地的授权,因此,上述两项规定并不相悖。
  问:在路口处红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这人们都知道。黄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吗?如果不允许,为什么有人还强行通过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黄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黄灯也不可以闯。发现黄灯亮时,应自觉停在停止线以内。当然,如果同一路口四面均是黄灯闪烁,可以在相交道路无车通行的情况下,缓缓通过。
  14、这样认定是否合理
  郝律师:
  前些日子我驾驶大发牌小货车从一个村庄道路上外环线,准备左转弯去津港公路。我的车驶到中心隔离带时,发现右侧第二车道有一辆桑塔纳小客车从我右侧向左侧方向行驶,车速比较快。我减慢车速让行,但该车要变更第一车道,又急向右转弯,结果他的车前部撞在了我的车右侧中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同等责任。我认为,是对方车辆撞的我车,我要有责任也是次要责任。我的说法对吗?
  答:关于你提到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我想讲两点:一是交通事故确定事故责任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有无交通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且该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因,当事人就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共同有交通违章行为,且这种行为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因,其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二是,仅从你介绍的事故经过分析,我认为你驾驶车辆存有违章行为,而且你的违章行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前因是作用比较大的。这是因为;你驾驶车辆从与外环线相交叉的村庄道路上行驶,前提条件你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路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停车让行在外环线上行驶的车辆先行。其次,即使你驾车驶入了外环线,在驶入你正常车道前,先通过第一、第二供小型客车行驶的车道,其行为属于借道通行,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也必须让你右侧的桑塔纳小客车先行。而你驾驶车辆驶入外环线后,已经发现了右侧有来车,并没有停车让行,按照你的说法是、慢速行驶让行,这与对方驾驶员判断失误(先变更一车道,后急向右转弯)有直接关系。假若对方驾驶员不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车质严重不合格的车辆行驶等严重违章情节,仅仅是速度快、避险措施不当,那么,确定你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该讲是客观的。
  以上仅就你书面表述作以解释,究竟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还要通过事故事实的综合分析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