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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肇事与吊扣吊销驾证
吊扣驾驶证是交通管理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行为,一般与罚款、拘留处罚并处。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有交通肇事行为,说明其在遵守交通法规、驾驶技能、机械原理的掌握等方面存在着错误与缺陷。吊扣驾驶证是暂时剥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权利。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也是交通管理特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当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责任较大时,说明其已不适应在从事驾驶工作或驾驶活动,必须剥夺其继续驾驶机动车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除罚款、拘留外,并处吊销驾
。。。。。。驶证。此外,如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其他恶劣行为,也要吊销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驾驶证。吊销驾驶证两年后如果想要再驾驶机动车,必须在法定允许重新报考的前提下,重新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经过审查、考试合格后,重新取得驾驶资格,方准驾车。
10、如何计算"打的"往返费用
近日,许多读者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怎样计算"打的"往返的费用,为此,本市客运管理处有关人员做了明确的解答。
据介绍,往返乘车路程超过10公里以后,不加收50%的返程费,仍按租价计费,但是在实际乘车的过程中,由于一些乘客盲目采用往返乘车计费,不仅没有达到省钱的目的,而且比单程乘车花费还要多。主要原因就是乘客没有把中途办事占用的等候时间考虑周到。因为出租车每等候5分钟按一公里计费。例如:乘客乘坐夏利出租车路程是12.8公里,如果是单程计费往返车费是44.6元;如果乘客采用往返乘车计费,车费应是39.5元,比单程乘车省了5.1元(假设往返路途中的的等候时间不足5分钟),如果等候时间达到20分钟,要按累计4公里计费,车费就会达到45.6元,与单程车费持平了。因此乘客采用往返乘车计费时,一定要考虑等候的时间,如果去拿一件东西或是送个文件,即使路途很远,也可考虑使用往返乘车,而且路途越长省的车费也多。反之需停留很长时间,就不如采取单程乘车的方式了。
11、汽车报废新标准出台(9坐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至15年)
从市公安交管局获悉,根据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本市将从3月1日起执行新的汽车报废标准。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主要是以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作为报废标准,逐步过渡到国际通行的以车辆检验技术状况为标准。
新汽车报废标准主要调整的内容是:将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除上述需调整的内容外其他类型汽车(包括右置方向盘汽车)仍按原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执行。
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需要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不可以延长使用年限或不再申请办理使用的车辆,也应到车辆管理部门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交管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日前,本报记者就本市出台汽车报废新标准,采访了市公安交管局有关负责人。
问:交管部门实施新的汽车报废标准依据什么?
答:依据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四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和2001年1月6日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新汽车报废标准是在哪些国家标准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答:是在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的。
问:新汽车报废标准做出了哪些新规定?
答: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两次。超过20年,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检验4次。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一律按8年报废,并不得延期。
问:新标准未对哪些汽车的报废标准进行调整?
答:除旅游载客汽车、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各类汽车仍实行原标准。即: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业车使用年限为8年。其中;微型载货汽车不予延长使用年限。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每年检验2次。
19座以下各类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不予延长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其中;使用满六年的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必须按《关于强制更新我市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的通告》办理置换手续。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并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期限,每年检验1次。
其它汽车使用年限为10年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检验2次。
问:我市延长报废车辆的检验标准是什么?
答:我市报废延期车辆必须依据国家对机动车安全、污染排放的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外,还应符合车辆性能检验的要求。对于定期检验时,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规定的,我所应当收回汽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通知车主办理注销登记。
问:实行新标准后,办理延缓报废的程序与以往有哪些不同?
答:主要是进一步严格审批与管理,特别是严格车辆检验,印制车辆延期报废的新标识。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将审批后的再次检验,统一由各分所受理。为便于路面值勤民警管理,对符合延期资格的车辆,除核发公安部规定的延期车辆标识外,再按每年12个月制定不同颜色的标识来区分年限,标识中采用阿拉伯数字"1、2、3、¨¨12"表示每个月分。标识月份应与行驶证的上的延期有效月份一致。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问:公安交管部门将如何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
答:首先是按新标准,重新建立《天津市报废汽车档案信息库》,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在档案管理中全?quot;冻结",并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在车辆行驶证和系统中注明,除允许办理报废延期手续外,不允许办理其它手续。各类汽车凡距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不能办理过户变更、转籍登记手续。同时,加大路面检查、管理力度。
问:对使用期满10年,未满15年的9座(含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怎么办?
答:这部分车辆均应按照新标准,恢复到各支、大队宣教课办理正常年检手续。待使用期达到15年后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问:对新标准中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如何解释?
答: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或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12、保险案例
①被保险人赵连喜于2000年1月20日驾驶刚买不久的桑塔纳轿车回河北省承德地区老家过年。当行至围场与对行车辆汇车时,因驾车经验不足,在冰雪路面上刹车时汽车发生侧滑,掉入路边沟内。同车人员有车主赵连喜及妻子、母亲。赵本人肋骨骨折,其母亲眉股骨折。接报案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立即安排勘察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客户处理善后事宜,并安排车辆将受损车辆拖回。
此案车辆损失计5万余元,人员治疗费用约2万元。春节过后,赵已基本伤愈,车辆也已修复如初。此案保险公司赔偿68500元。经过此事,赵深有感触,多亏有保险,使他从困境中站起来。
②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津A-08118本田车,于2001年2月6日,再津唐高速汉沽农场出口附近,超车中由于地面结冰,措施不当,本田车前部与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相撞。致使本田车前部严重受损。
保险公司当天中午12点左右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协助保户处理事故,并将车拖至维修厂,对事故车进行了鉴定,确定了损失项目和金额后,及时安排了对事故车的修复。被保险人在本田车修复后,于2月9日11时左右来公司提交索赔材料,公司理赔人员马上对相关的材料进行审定,确认合格后立即编制赔付方案,并经复核、审批,约20分钟后被保险人即将12205元赔款领到手。
③被保险人梁国来于2001年1月10日驾驶桑塔纳轿车津A-21817,沿赤峰道从南向北横过卫国道,因司机超速行驶,未能让干路车先行,汽车前部撞在沿卫国道有东向西行驶的津A-24047号小客车上,造成双方车辆严重损坏,司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被保险人电话报案的纪录,公司理赔人员迅速赶往停车场勘查受损情况,去医院查看人员受伤情况,并向被保险人说明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时所需要的各种单证材料。
2001年2月8日,梁在交警大队办理了结案手续,并于当日将索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梁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核定应赔付67580元,该赔付于当月10日结案。
13、交通管理法律知识问答集锦
问:驾驶员出了交通事故,准备私了解决,可到了第三天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是否还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报案的时间未做严格限制。交通事故发生事隔几日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交管部门也应该受理。但是,没有及时报案,会给交管部门及时客观地勘察、取证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事故原因分析。交管部门只有依据有关规定,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者,推定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善后赔偿,经调解如果仍达不成解决方案,交管部门将终止调解。当事人须持交管部门下达的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没有及时报案,责任同等承担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行人的,机动车一方应付主要责任。
问:涉及到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问:农用运输车悬挂农机部门核发的牌证能上路吗?
答:农用运输车应由公安交通管路部门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包括车辆检验、发牌、驾驶员考核、发证及行车安全管理等,未经法规授权,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管理。对于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上路行驶的农用运输车,虽有农机部门核发的牌证,也应按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纠正,暂扣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并告知车辆所有人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检验和申领牌证手续。对驾驶员可以不做处理。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而《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却说,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岁的儿童。这两项规定是否相悖?
答:自行车是城市居民交通的主要运输工具,绝大多数群众靠自行车接送孩子上幼儿园和学校,是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将自行车带人放宽到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是从我市实际需要考虑的,是一项解决群众后顾之忧、方便群众的便民措施。有学龄前儿童放宽到不满12周岁,主要解决小学生上学问题。各地方政府有权就此做出规定,这是行政法规给各地的授权,因此,上述两项规定并不相悖。
问:在路口处红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这人们都知道。黄灯亮时,允许车辆通行吗?如果不允许,为什么有人还强行通过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黄灯亮时,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就明确告诉我们,黄灯也不可以闯。发现黄灯亮时,应自觉停在停止线以内。当然,如果同一路口四面均是黄灯闪烁,可以在相交道路无车通行的情况下,缓缓通过。
14、这样认定是否合理
郝律师:
前些日子我驾驶大发牌小货车从一个村庄道路上外环线,准备左转弯去津港公路。我的车驶到中心隔离带时,发现右侧第二车道有一辆桑塔纳小客车从我右侧向左侧方向行驶,车速比较快。我减慢车速让行,但该车要变更第一车道,又急向右转弯,结果他的车前部撞在了我的车右侧中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负同等责任。我认为,是对方车辆撞的我车,我要有责任也是次要责任。我的说法对吗?
答:关于你提到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我想讲两点:一是交通事故确定事故责任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有无交通违章行为,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且该行为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因,当事人就应负交通事故责任,共同有交通违章行为,且这种行为都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前因,其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双方负同等责任。
二是,仅从你介绍的事故经过分析,我认为你驾驶车辆存有违章行为,而且你的违章行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前因是作用比较大的。这是因为;你驾驶车辆从与外环线相交叉的村庄道路上行驶,前提条件你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路条例》第四十三条(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的规定,停车让行在外环线上行驶的车辆先行。其次,即使你驾车驶入了外环线,在驶入你正常车道前,先通过第一、第二供小型客车行驶的车道,其行为属于借道通行,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的规定,也必须让你右侧的桑塔纳小客车先行。而你驾驶车辆驶入外环线后,已经发现了右侧有来车,并没有停车让行,按照你的说法是、慢速行驶让行,这与对方驾驶员判断失误(先变更一车道,后急向右转弯)有直接关系。假若对方驾驶员不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车,驾驶车质严重不合格的车辆行驶等严重违章情节,仅仅是速度快、避险措施不当,那么,确定你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应该讲是客观的。
以上仅就你书面表述作以解释,究竟如何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还要通过事故事实的综合分析来判定。